浅论新时期国内责任政府建设的方向

点击数:231 | 发布时间:2025-06-17 | 来源:www.dpnrrd.com

    摘要:伴随民主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进步,建设责任政府成为国内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的。通过剖析国内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缘由,指出了国内责任政府构建的方向。

    关键字:责任政府;官员问责制;政府改革。

    责任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从最广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职员可以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要做出回话,并采取积极的手段,公正、有效地达成民众的需要和利益。”目前国内正处于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需要政府对社会各范围的管理负起愈加要紧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进步,更要紧的是社会的公平进步,因此“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才可以同时达成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进步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构建责任政府,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方位建设和谐社会,具备很积极的意义。

    1、目前国内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缘由。

    目前国内政府在责任体制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即责任与权力出现了紧急的离别,政府在实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相互推诿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权力对责任的侵犯,如权钱买卖、越权施政、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二是权力对责任的回避,如推诿、扯皮等现象。究其根源,致使国内政府责任缺失是什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受传统等级文化的影响,行政职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

    因为传统文化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政府行政职员习惯于高高在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较为紧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行为的规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具备紧急的不对等性,政府缺少履行自己责任的内在动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为一种行政格言。行政职员自己缺少责任感与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树立责任理念,因而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就很难落实到现实的行政活动中去。

    (二)政府自己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致使政府责任缺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既有其责任也有其自己的利益,而这类利益又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这类利益包含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小集体利益与不一样的重压集团的利益等。因为这类非公共利益的存在,使政府在决策时可能背离公正的轨道,做出错误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决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部分自律意识差的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买卖,道德品质败坏,腐败现象日趋紧急,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干扰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损毁了政府形象。

    (三)公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也是致使政府责任缺失的一个缘由。

    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对于政府形成责任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撑。因为现在国内政治日常尚未打造起完备的公民参与渠道,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不够,在一定量上影响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效力。因此,怎么样构建政府责任观,打造政府责任的保障和达成机制是构建国内责任政府需要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2、国内责任政府构建的方向。

    怎么样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建构责任政府模式,是大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国内责任政府建设应该在科学进步观的指导下,转变政府职能,革新管理方法,打造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政府,为国内经济腾飞创造好的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源于社会并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关系规定了政府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用途,即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服务于社会的工作系统。打造责任政府第一需要明确政府在某个时期的基本任务,确立政府的工作重心,依据社会经济的进步变化当令转化政府职能。

    (二)实行官员问责制,打造政府责任追究规范。

    责任追究规范也就是惩罚规范,“没惩罚的规范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而“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与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后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与保障公众利益尽可能不受损失或使损失最小化。因此,需要打造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加强行政责任的惩戒力度。

    (三)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构建责任政府。

    “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打造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使公民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和制衡国家权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据公民的意志和愿望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公民的主人地位,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就现在来看,为了改变国内政府权力监督规范虚置、行政责任不落实的情况,需要在国家权力分配层面加大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既要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宪失职、缺少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坚决予以罢免;其次,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察的范围也应该扩大,由只能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能审察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由只能审察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既能审察具体行政行为又能审察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国内站到了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改革进步的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需要都需要加快责任政府建设的节奏。一方面,要以多样化的方法与路径保证责任政府的早日打造;其次,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责任政府改革的同时,还需要确立合理与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加大人大、司法等国家权力机构监督力度的基础上,提升市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能力,做到“上下连贯,一致监督”,从而达成国内责任政府的建构。

    参考文献:

    [1]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规范构建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56-61。

    [2]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建设法治政府[J]。瞭望新闻周刊,2002(10):16-17。

    [4][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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